7月以案释法

发布者:许钰茜发布时间:2019-07-23浏览次数:2124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08319日,王某与龙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确立合法夫妻关系。2010216日生育一女。婚后王某与龙某生活矛盾逐渐显现,夫妻感情每况愈下,由于感情不和,夫妻二人经常发生争吵,龙某脾气倔强,因此王某与龙某产生很大的矛盾。王某因为孩子的原因,一直的忍耐,想要维护好这段婚姻。然而王某与龙某多次沟通,希望可以缓和彼此的关系,龙某却毫无改进。一个家庭是要靠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生活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双方曾经的感情已完全破裂。王某在协商离婚不成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调查与处理】

庭审前,对王某与龙某婚生女儿的日常消费进行了调查,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调查。婚生女儿一年孩子学习、辅导班费共计为26520元,生活的费用开销为6000元,每年开销共计为32520元。婚后女儿龙梓玥一直由原告王某照顾,女儿龙某也只愿意跟随原告王某一起生活,被告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355元。夫妻共有房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R地块金湖花园26单元34室,该房屋总价41.8万元,首付23.8万元,银行贷款18万元。夫妻共同存款17.5万元。该房屋是原告王某在众人反对下坚持购买的,原告王某购买该房屋是为了给自己的女儿能在开发区有个好的学校上学,该房屋是对口学期房。原告希望该房屋可以保留至女儿龙某上完高中。

【法律分析】

本案的目的就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其主要的争议的焦点就是小孩抚养问题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问题。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婚生女儿龙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另一个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分割问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婚生女儿龙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不会影响到子女关系的,双方仍然具有抚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王某与龙某对婚生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应当支付抚养费。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应当平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到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覆盖了离婚案件所要解决的全部问题。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离婚首先解除婚姻关系,主要的目的是离婚,解除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二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案件主要就是解决以上的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解决离婚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离婚案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2)婚生子女问题,应当确定由谁抚养。关于抚养费问题,应当尽可能核算清楚子女的所有开销,由双方各支付一半。重点是婚姻关系的解除,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不会消除的,双方都有抚养义务;(3)离婚应当解决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要确定清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个人婚前财产,进行有效的分割。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确定负债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区分清楚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以便于如何承担相应的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