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战略目标。今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收官”之年。 本报从今天起将在《新论》栏目连续刊登专家学者和立法机关实务工作者的见解,帮助读者理解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标准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认为应符合以下主要标准: 一是法律体系的构成标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在内的各层次法律规范,包括法典法与单行法、修改法与原定法、解释法与原定法、下位法与上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地方法与中央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在内的各类别法律,应当做到上下统一、左右协调、整体和谐,构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整体。 二是法律体系的数量标准。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30多件现行有效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通过了近700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各种立法已达到较大数量规模,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其配套规定已经制定出来。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大量立法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提供了必要条件,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是法律体系的调整范围标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国家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社会关系、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国家与公民、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社会组织、各个党派之间、各个民族之间、各种组织之间、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各种重要关系,都应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应当实现有法可依。 四是法律体系的内部技术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配套,既无重要缺项,也无“摆设立法”。法律体系内部应当结构合理,体例科学,文字规范,逻辑严谨,前后一致,左右协调,上下有序,各类法律从精神与原则、从形式与内容、从规范到文本、从个体到整体,做到相互衔接、彼此协调、浑然一体。同时应将法律体系中的空白、矛盾、冲突、漏洞、重复和瑕疵等,尽最大努力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对过时落后和冲突矛盾的法律及时清理。 五是法律体系的价值实效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价值原则的法律化,也是行为规范的体系化。它所要求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遵守的各种法律,要求执政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武装力量实施的全部法律,应当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意志的良法,是体现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文明进步潮流的善法。法律体系中各个门类、各种位阶和各种规范形式的法律,都应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通过良法善治,保障人权,实现立法目的。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开启了新中国法治建设有法可依的新时代,标志着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入一个新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