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发布者:test27发布时间:2008-10-06 00:00:00浏览次数:2343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通知)
司发通〔2008〕70号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
“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
  自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五五”普法进展顺利,取得显著成效。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关于“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的要求,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决定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检查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工作。
  (二)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了解真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三)坚持协调配合。地方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与部门沟通协调,发挥部门的积极性,互相配合,避免重复检查。
  (四)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方式。
  三、主要内容
  中期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各地和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标准或考核评估办法。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4月下旬,各地、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中期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地方和部门自查。5-6月,各地、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自查工作要在6月底完成,并将自查报告报全国普法办公室。个别地方和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展自查的,需报请全国普法办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自查时间。
  (三)组织抽查。7-8月上旬,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和地方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赴部分地方和部门进行抽查。每个检查组原则上抽查两个省(市、区)或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专题研究部署中期检查工作。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检查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二)注重实效,推动工作。要通过检查,真实全面了解“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认真督促改进。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不影响基层的正常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媒体开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专栏,集中宣传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及时汇报,表彰先进。中期督导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要总结推广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将适时分类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附件: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中宣部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