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者:胡敏 学习要点:通过本文的学习,充分了解利用信息资源开展学术科研活动时应该遵循的学术规范。
良好的学术道德是对科研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是科学研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问题,其主要表现包括: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伪造研究数据等等,这严重地阻碍着中国学术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推进我国的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学风建设、学术创新以及高校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要讨论学术研究规范,首先必须明确学术研究的目的一学术研究的具体目的可以多种多样,但它本身的目的归根到底只有一个,即创新。离开创新,学术研究将失去其意义。无论研究的对象是什么,称得上研究的学术工作一般有三种类型:
第一,在现有成果之外,取得新的成果。不论其成果大小,必须是前人所没有创造或现有的成果中所不存在的。这样的创新,可以有程度的不同,可以有质的进步,也可以是量的增加;可以是整体性的创新,也可以只是局部的补充和完善,如提供了一种证明或检验的方法,发现了一条新的证据或资料。这一类型的工作是学术研究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部分。
第二,对现有成果提出疑问,指出存在的问题,发现或纠正现有成果中的错误。这类工作有程度上的差异,但与现有成果之间也是递进关系。能够提出疑问,不仅需要对现有成果要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和评价,而且也必须具备相应的学识,有时还需要具备足够的学术勇气。但质疑的结果可能有两种,一是成果本身没有问题,是质疑者的意见不正确,或不全面,或缺乏说服力,还不足以动摇现有的结论或结果。但只要质疑者不是出于学术以外的目的,没有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这类质疑同样是有益的,因为排除疑问的过程为验证现有成果的正确性和完美程度提供了机会,可以使现有成果的地位得到加强。
第三,对现有成果进行鉴定、评价、综述或总结。这类工作尽管没有增加成果的总量,也不直接产生新的成果,但同样有创新作用。随着科学技术和学术的飞速进展,各类成果越来越多,越分越细,仅仅将其中的错误部分剔除还不够,还需要进行鉴定、评价、分类,确定其重要程度、运用价值、归属领域,在此基础上作出综述,为使用者提供便利,进而进行总结,为研究者作出指导。这项工作与一般的资料搜集不同,不仅需要熟悉学术动态、已有成果和发展趋势,而且还需具有正确的见解、敏锐的观察力、严密的逻辑和归纳、恰当的取舍和表达。这项工作往往也是前两项工作的前提,实际上经常由同一研究者完成,在此基础上找出存在的问题,确定努力的目标。多数工具书的编纂也属此类工作,编纂者虽不必也不可能直接进行研究,却必须对现有全部相关成果进行鉴定和分类,并将它们概括为简明的文字。中国的先哲有所谓“述而不作”的态度,即对前人的学说或成果只作归纳、总结、继承和传播,自己不增加新的内容。很明显,“述”的过程和结果都不是简单的资料罗列和汇总,所以同样符合学术研究的标准。
以上三者密不可分,在任何一项学术研究中都不可或缺。没有对现有成果的充分了解和恰当评价,就不可能发现已经存在的错误和不足,也难以做到自觉地达到创新性的成果。这三方面的工作可以由不同的人来做,也可以由同一人在不同时间或场合做,不一定体现在同一个人的同一项成果(如著作、论文、报告、评论)之中,每项具体成果可以在这三方面有所侧重,或者仅涉及其中一方面。现有的学术成果是以往人类文明的结晶,包含着无穷的智慧和力量。前人的不少学术成果具有长远的意义,已经或将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学习和传承已有文明是学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确保古代文化和现有知识积累不至失传是学术界的历史责任。
毫无疑问,并非所有的学术工作都具有创新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工作没有意义,如一般性的资料收集、分类、保管、编制索引、制作数据库,同样是学术研究所不可或缺的,研究者往往要亲自动手。特别是资料的收集和保存,有时会对学术的进步和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如在天灾人祸严重或持续时,很多重要的资料或成果往往毁于一旦,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得以保存下来的资料自然珍贵异常,前人的学术成果赖以流传,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重要手段。尽管上述工作意义重大,甚至事关某一成果的存亡,但与学术研究毕竟不同,不能与学术创新相提并论。学术普及也是非常重要的,不同学科间的知识的相互普及尤其重要,有助于促进学科间的交叉融合,但学术普及,只是已有成果的运用和推广,与学术研究有本质的区别。
既然学术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创新,其最基本的学术研究规范就应该以保证创新为基础。
首先,必须充分了解已有成果的全部内容,包括各项成果的创造者及其有关情况、形成或取得的经过,相关的资料、数据和证据,发表、引用或运用的情况。也就是说,每一项研究进行之前先要了解相关的学术史,只有这样,才能有自觉的创新意识,才能知道从哪些方面创新。不了解学术史而闭门造车,必定会造成很大的浪费,有时花了巨大精力而取得的成果其实只是已有成果的重复,甚至还不如已有的成果。时至今日,科学技术已经大大缩短了时空距离,也便利了信息传播,多数学术信息已经可以通过互联网检索和查阅。即使在特殊情况下,某些学术信息一时无法了解,那也应该在学术史中加以说明。
其次,必须说明自己的成果与已有成果之间的关系。一篇论文或一本专著不可能都是自己的成果.为了论述或论证的便利.为了保持完整,必定需要涉及已有的成果,因此就有必要明确说明或区分。哪些是属于他人的,哪些是属于自己的。而属于自己的部分中又有哪些地方作了创新,这些创新有多大的意义?在知识量不断倍增、信息爆炸的今天,这样的说明尤其必要,不仅可以节约使用者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可以让使用者直接了解最新的学术进展和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这种关系包括直接的,也应包括间接的。如前人的成果给自己提供了某种灵感、某种启示、某一线索,尽管此后的研究是自己独立完成的,但也应说明这一过程,使后人能完整地了解这一段学术史。又如前人在这方面犯过错误,走过弯路,或者误信了错误资料、数据、结论,因而使自己得以另辟蹊径,避免重蹈覆辙,那么也应该说明这一过程。如果发现自己的成果比以往的成果并无实质性的增加或改进,那就不应该作为新成果发表。即使出于学术以外的需要,如为庆祝、纪念、宣传、介绍、总结、普及、汇编等需要而将旧作重新出版,也应注明出处,说明出版的目的,不能混同于学术创新。
在评价他人或本人的研究成果时,必须实事求是,排除任何学术以外的因素,恰如其分地作出结论,不夸大,不贬低。在评价时,应只看成果本身正确与否、水平高低、意义大小,而不必考虑创造者的政治态度、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经济状况、阶层归属、民族成分、个人品德、与评价者的关系等因素,也不得使用学术以外的语言或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语言。对定性的评价应该提供参照物,如果称为国际一流、国际领先的,必须举出已有哪些堪称一流的成果,以便作出比较;如果排出名次的,应该公布其前后的名次;如果称之为国内领先或一流的,某一地区、某一领域一流的也都应如此。凡涉及量化评价的,必须有具体的数量。
再次,必须如实、详细说明自己的结论是如何得出来的,整个研究过程应该公开。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可以重复,即别人或者本人在其他时间或场合都能根据这一步骤获得同样的结果。出于偶然或者在过程不明确的情况下所获得的结果,不能被承认为新的研究成果。这一原则应当同样适用于人文社会科学,但具体的方式不是重复,而是研究过程的严密性和合理性,并符合目前已经为本领域和相关领域认可的学术标准。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有的成果可能来自个人的灵感,或者出于猜测、想像、逻辑推理。这类成果并非没有意义,但与由实证得出的结论毕竟不同。有了具体说明,使用者在运用的同时,也会考虑如何加以验证,对学术的进步大有好处。而这类成果的价值的确立,最终还有赖于过程的完善和得到验证。纯粹的人文创作如文学和艺术作品不属于学术研究的范畴,因而不适用于这一要求。
最后,必须公布全部有关的资料、数据的来源或出处,包括尚未公开发表的或通过私人途径获得的信息。资料、数据的来源和出处应该是第一手的,转引的第二手资料应该加以说明。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发掘资料本身就是研究工作的一部分,如果是从已有成果中获得线索,得到启发,如重要资料的转引,不应该仅仅注明第一出处,还应该通过转引的方式,注明详细出处。对尚未发表的成果的征引,应征得所有者的同意或授权。即使是自己的学生或下属的成果.除非事先有特别协议,也不能随意使用其尚未公开发表的资料、数据。
为了有利于学术创新,除了出于国家安全和重要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并履行了合法手续在一定时期内予以保密的特殊资料外,其他资料必须及时公布,不能被某些人利用职权或发现权加以垄断。
论文完成后,对于论文的署名权应慎重对待。论文署名的基本原则是按贡献的大小排序。在有多个研究者参与的合作研究项目中,合作者之间应该事先商定好研究的分工、谁有论文署名权以及署名的先后。在论文中所有署名的作者都应对文章的准确性负责,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所以,在论文投递前,每个作者都应认真审阅。一旦论文被接受,有的期刊还要求每个作者都应签名确认。
论文作者不仅是执笔人,还包括那些对研究做出过实质性科学贡献的人,他们可能参与提出问题假设、构思实验设计、统计分析、结果解释以及文章主要部分的写作。对于辅助人员,如设计或制造仪器、统计分析的建议、数据收集或录入、调试计算机程序、找被试或观察动物等,没有必要列入作者名单,但应在正文后的致谢栏里注明。承担日常性事务的人也不应列入作者名单。
学术论文完成后切记不能重复发表。论文的重复发表似乎提供了更多的信息,而实际上却是对宝贵资源(期刊版面、编辑和审稿人的劳动)的一种浪费。论文的重复发表还会导致版权纠纷。作者在投稿的同时,等于默认把论文的专用使用权转让给编辑部或其他出版机构。但不能同时把专用使用权转让多家。
已经发表过的论文不应再投稿。以简报形式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不能扩充全文后重新发表。但以摘要形式(如会议摘要)或在狭小范围内传播的非正式出版物(如某机构的年报)上刊出,这种做法是允许的。不应为提高命中率而一稿多投。如果在3个月内没有接到编辑部对稿件的处理通知,作者有权把稿件再投向其他期刊,但在投递前应通知原先投稿的期刊。
为防止论文的重复发表,作者在投稿时,还需通知编辑有哪些类似的相关文章在何处发表或被何处接受,正准备向何处投稿,以便编辑做出适当的判断。如果发现违规,则将被无条件退稿,并被存档备案,这将影响作者以后的投稿信誉。学术论文已经有第一种文字发表后,如需要用第二种文字二次发表时必须注明其第一种文字已在何时何种文字版期刊、论文集、网站等媒体上发表。
尽可能地节约期刊资源也是作者应尽的义务。研究结果应尽可能地写成一篇论文,以提高信息交流的效率。不赞成把一个研究拆成多篇文章发表。把一个研究拆成多篇文章发表的作者应向编辑说明,如果编辑要求知道详细情况,作者应提供。
禁止拆分发表并不包括根据新的理论和方法对已发表过的数据进行重新分析,特别是在时问跨度大的纵向研究中,发表多篇研究报告是必要的,也是适当的。但基于纵向研究发表的多篇研究报告,应引用以前的研究报告,以便读者进行准确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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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杨玉圣,张保生. 学术规范导论.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2.张侃. 心理学论文写作规范.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2